招標訊息

報廢浮動取水設施機電零配件標售公告

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石發中字第1110000304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奉准報廢深層海水浮動式取水設施之機電零配件1組變賣標售案,請踴躍參加投標。

依據:

   一、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各機關奉准報廢財產之變賣及估價作業程序。

   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17日(88)工程企字第8807994號解釋函,機關變賣財物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公告事項:

   一、本次標售之標的物品名、數量、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附表。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11年4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整在本中心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開標。開標日當天如遇天災或不可抗拒因素以花蓮縣政府公告之上班與否為準,屆時將另擇日辦理,重新開標時間將另行公告或來電洽詢,不另行個別通知。     

   三、投標方式:有意投標者,請自本中心網站http://www.srdc.org.tw/ (財團法人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公告訊息) 下載投標文件,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郵遞投標。投標文件應於開標前一日111年4月25日17時整前寄達本中心(以本中心收到郵件時間為準),逾期寄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四、本案標的得標人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五、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向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資源回收廠商或營業項目與本招標案相關廠商、自然人、法人。請檢附登記證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投標人得於開標前洽本中心水資源組陳先生(電話:089-511071 分機208)安排前往現場查勘,本案變賣以現場實物為準,倘不看實物者,決標後不得異議。

七、投標人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應於111年5月3日(開標之次日起七日內)以前匯款或至本中心行政組出納一次繳清。

八、得標人於繳清全部價款後,繳款次日起7日內自行完成清運。清運人力、搬運機具所需費用由買受人自行負擔,不得異議。

九、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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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標售投標須知

02-標售合約書附件清單

03-標售合約書樣張

04.標單

05.退還押標金申請單

06.投標廠商印模單

07.授權書

10.證件封

11.標單封

12.外標封